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870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建立,经营场所:沈丘县周营乡周营村(店招:瑞丰家具广场),注册号:411624607038734。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