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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韩建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6知民初870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韩建立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韩建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870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建立,经营场所:沈丘县周营乡周营村(店招:瑞丰家具广场),注册号:411624607038734。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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