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96328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唐。
被告:天津朋枫迅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戴平。
被告:黑龙江春华秋实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那立新。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朋枫迅畅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春华秋实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袁 田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俞 丹书 记 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