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4号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78号新兴产业工业坊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2473579Q。
法定代表人:ITOHMANAB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泽,男,畲族,1985年11月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4号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78号新兴产业工业坊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2473579Q。
法定代表人:ITOHMANAB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泽,男,畲族,1985年11月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弘辉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