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357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群芳,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群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二项为“判令被告吴群芳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