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575号原告:李素娟,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庚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唐根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李素娟与被告义乌市庚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先行委托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李素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素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