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4352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楼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天元区龙城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三鑫路29号经世龙城商业(一)号商铺。
经营者:陈海川。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龙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的相关手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