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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刑更693号
案件名称曹建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建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693号罪犯曹建科,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湘0902刑再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建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

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

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曹建科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5589分。

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曹建科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曹建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曹建科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建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根据该犯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建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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