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167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莉卓鑫建材经销部。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的“马可波罗卫浴”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K6RG6U。
经营者:蔡建莉。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莉卓鑫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