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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桥珍、宁波强狼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2065号
案件名称卢桥珍、宁波强狼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桥珍;宁波强狼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民初2065号 原告:卢桥珍,女,1979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强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北路1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CM24U8Y。

法定代表人:刘和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卢桥珍与被告宁波强狼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桥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卢桥珍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卢桥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桥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桥珍负担。

原告卢桥珍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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