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41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运钱,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公司)与被告汤运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