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65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旺喜家居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街中段路西。
经营者:赵雷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旺喜家居用品商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