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103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8BF89。
法定代表人:郑涛,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岐山县西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59877937X2。
    法定代表人:侯爱民。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岐山县西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