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867号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玉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建立,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沈丘县。
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