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910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源春茶叶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隆商业街1号楼1-129。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源春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