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12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子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菊,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宏伟电器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军路“金发地批发大市场”建材区3厅南侧。
经营者邵永举。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宏伟电器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