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761号原告:歹广辉,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陈志臣,男,1990年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歹广辉与被告陈志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歹广辉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歹广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歹广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歹广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