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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莲凤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591号
案件名称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莲凤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莲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91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莲凤,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莲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1万元,并于同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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