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7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味美香食品批发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湖庄7队。
经营者:刘贤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味美香食品批发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