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147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源靓丽化妆品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宝鸡市XX大道XX号XX幢XX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91MA6XCRWU68。
    经营者:董育科。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源靓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