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90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雄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唯辰食品商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M1-03栋。
经营者:王聪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唯辰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闫 曼书 记 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