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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周口茗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626号
案件名称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周口茗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口茗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26号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茗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许雯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茗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2021年9月3日,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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