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娟、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475号
案件名称王娟、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娟;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女,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奥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娟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豫17知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8月20日一审法院通知王娟在收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

期满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后在指定期间内仍未预交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撤回上诉申请处理。

王娟在收到该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