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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3刑终525号
案件名称冀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冀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刑终52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磊,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冀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0)京0105刑初2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冀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在案之苹果牌移动电话机二部(正面黑背面银1部、正面白背面粉1部),变价后折抵被告人冀磊的罚金;

奔驰标签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七个、奔驰大灯包装箱八十六个、人民币八万元,均予没收;

剩余物品,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冀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冀磊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冀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冀磊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冀磊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刑初27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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