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浉河区春伟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369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浉河区春伟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浉河区春伟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精精,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浉河区春伟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邮政局家属院。

经营者:张春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锋,男,住河南省淮滨县。

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浉河区春伟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浉河区春伟食品超市同意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知民初1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