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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霖希百货商行等李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宁01民初144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霖希百货商行等李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霖希百货商行;李晓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民初144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霖希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经营者:侯晓慧。

       被告:李晓伟,系银川市兴庆区三和水商行金三角店注销前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霖希百货商行、李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春燕审判员    杨玫审判员    岳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丽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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