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2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钟才荣,女,汉族,1944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才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才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钟才荣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玲玲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占 乔书 记 员 徐彦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2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钟才荣,女,汉族,1944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才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才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钟才荣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