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479号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河北冀华(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殷某,女,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原哈尔滨市南岗区大光明体育器材批发商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与被告殷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深圳市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