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4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绿洲孙礼周黑鸭熟食店,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经营者:孙礼。
被告:孙礼,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绿洲孙礼周黑鸭熟食店、孙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2021年9月22日,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