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58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恒瑞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市场广恒路82号。
经营者:郝巧珍。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正定县恒瑞五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恒瑞五金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