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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兴根、宋振江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458号
案件名称顾兴根、宋振江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兴根;宋振江;正定县恒瑞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58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恒瑞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市场广恒路82号。

经营者:郝巧珍。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正定县恒瑞五金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恒瑞五金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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