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664-6666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Y。
法定代表人:刘×,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霞,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甫,广东泽正(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公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L。
法定代表人: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霞,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欢,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B。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文慧。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公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