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2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0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好户外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沙元埔大厦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CN46U。
法定代表人:姚建伟。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深圳市三好户外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