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442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娟,女,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同年9月24日,原告以本案在另案中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