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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杨西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1220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杨西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西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12201号 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09号首层自编3、4、5号铺及二层自编7、8、9、10号铺。

法定代表人:肖燕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英,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西良,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曾用名:杨四威、杨高林,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系被告杨西良之子。

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燕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杨西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君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英、被告杨西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君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杨西良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93407号、第4118078号、第41180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淘宝店铺内侵权商品信息;

3.被告杨西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西良负担。

庭审中,君燕公司自愿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郭东林系第1293407号、第4118078号、第41180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君燕公司经商标权利人郭东林先生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杨西良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开设会员名为“爱上代购2017”的淘宝店铺内销售侵权服装商品,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认和混淆,涉嫌商标侵权。

为保全侵权证据,原告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涉案淘宝店铺购买相关侵权产品。

被告杨西良、淘宝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如下:第一,被告杨西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侵权商品名称及商品销售页面等多处使用侵权标识,以及在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第二,淘宝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就应损害扩大部分与杨西良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君燕公司对其已无诉请,明确不再答辩。

被告杨西良答辩称,君燕公司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西良构成商标侵权。

如君燕公司主张涉案衣服为侵权商品,则可以对涉案衣服吊牌上记载的条形码、二维码、防伪码和款号通过国家物品编码网站查询真假。

如君燕公司否认涉案衣服为正品,则可以使用防伪码进行查询,此防伪码是全国联网防伪,公证书照片上明确显示均有防伪码。

该防伪码是君燕公司提供验证产品真假的方式,刮开防伪码涂层通过固话或短信验证。

综上所述,君燕公司起诉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君燕公司、被告杨西良分别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淘宝公司未举证,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本院对君燕公司及杨西良提交的证据分别予以审查。

君燕公司提交的证据6【(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506号公证书及附带公证实物】,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至于该公证实物是否属于侵权商品,本院将结合对该侵权商品相应条形码及防伪码的查验进行确认;

证据8【合理费用开支凭证】,仅凭该些票据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但鉴于君燕公司为维权之需必然支出相应的差旅费、打印费等,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酌定;

君燕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认证规则,故确认其证据效力。

杨西良庭后补充提交的两份网页截图,无法查验且君燕公司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为查清事实,对君燕公司提交的公证购买实物所附带吊牌所示的条形码及防伪码分别进行查验,并将查验过程以视频加拍照方式留存上传于浙江移动微法院。

君燕公司、杨西良、淘宝公司对上述查验的过程及内容均无异议,本院对前述查验的过程及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商标权利情况 1、1999年7月14日,郭东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29340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9年7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7月13日。

2、2008年1月14日,郭东林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4118078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8年1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

3、2008年1月14日,郭东林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4118079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8年1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

4、郭东林于2019年10月16日出具《授权书》,载明:郭东林先生为“以纯”系列商标(1293407、14455991等)、“YISHION”(4118078等)、“YISHION以纯”系列商标(4118079等)的商标专用权人。

现授权君燕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经销上述商标商品,及在经销上述商标商品业务中使用上述商标,现授权如下:凡中国大陆地区出现任何其他第三方侵犯郭东林先生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侵权行为,君燕公司均有权直接对于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提起诉讼,郭东林先生本人不再就以上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提起诉讼。

授权期限为本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淘宝店铺会员名:爱上代购2017,店铺名称:爱上店铺的,注册经营者:杨西良。

2、被控侵权商品名称:(1)2019年春季新款新品男装连帽长袖开胸夹层外套R191114025男以纯衣,2019年2月公证取证时网页显示淘宝价271,累计评论及交易成功均为0;

(2)2019年春季新款男装梭织弹力橡筋腰束脚九分裤R191116032男以纯裤,前述公证取证时网页显示淘宝价183,累计评论及交易成功均为0。

分别购买一件,共付款554元(快递费100元)。

3、公证实物为男士外套及裤子各一件,其中在吊牌多处带有“以纯”、“YISHION”标识。

其中连帽外套吊牌显示:款号:R191114025、条形码:6904659388899,防伪标签显示:以纯全国防伪查询中心,刮涂层拨免费电话8009995315输编码或以编码为短信发往138XXXXXXXX辨真伪。

刮开涂层显示编码“909418451261334011”;

梭织九分裤吊牌显示:款号:R191116032、条形码:6904659405848,防伪标签显示:以纯全国防伪查询中心,刮涂层拨免费电话8009995315输编码或以编码为短信发往138XXXXXXXX辨真伪。

刮开涂层显示编码“909418904205604285”。

三、其他事实 1、君燕公司因本次诉讼而支出律师费、公证费、购买公证实物费若干。

2、分别将涉案连帽外套前述防伪编码“909418451261334011”、梭织九分裤前述防伪编码“909418904205604285”以短信形式发送至138XXXXXXXX查询真伪,均显示“您所查询的是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以纯牌系列休闲服装,是正牌产品编码”。

3、将涉案连帽外套及梭织九分裤吊牌所示的前述条形码分别通过国家物品编码网站(http://www.ancc.org.cn/Service/queryTools/Internal.aspx)进行查询,各条形码对应的搜索结果所示的商品名称、商品条码、规格型号均与相应服装对应一致。

本院认为:君燕公司经郭东林授权享有第1293407号、第4118078号、第4118079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诉讼的权利,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君燕公司主张杨西良在商品名称使用侵权标识及销售侵权服装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本案君燕公司指控成立的前提在于涉案实物确系侵权商品。

庭审中,君燕公司指控涉案实物为侵权商品的理由如下:1、涉案实物吊牌内容、格式与其正品不同;

2、涉案实物款式从未生产过;

3、杨西良所售商品并非从君燕公司处进货。

关于第一点,君燕公司自认不同款式不同系列的以纯商品吊牌可能存在不一致,其庭审供以比对的正品与涉案实物并非同一年份同一时期的产品,故其比对意见不具有参考性,君燕公司该点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点,君燕公司否认其生产过该款式,首先涉案两件实物吊牌对应条形码经登陆国家物品编码网站查验属实,其次,经查验涉案两件实物吊牌所附防伪编码,结果均显示系以纯正品,君燕公司对此亦无异议且亦无提出反证足以推翻。

据此,君燕公司的该点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点,在涉案实物经查验确属以纯正品的前提下,即便货源并非君燕公司,根据商标权用尽制度,君燕公司亦不能仅凭涉案实物并非其货源为由指控其为侵权商品。

据此,君燕公司的该点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君燕公司指控涉案实物为侵权商品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以此指控杨西良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杨西良关于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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