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012号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贝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钰,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颜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