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3号原告: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闫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孟其。
被告:任祥生,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重庆市诺兴专利代理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顺。
原告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祥生、重庆市诺兴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山东可里巴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