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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西大街店、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929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西大街店、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西大街店;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92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西大街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大街166号1号楼1-2层24号。

负责人:彭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阳,男,员工。

被告: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东、淮河路南1号楼16层1602。

法定代表人:彭井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阳,男,员工。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西大街店、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2020年1月6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西大街店、郑州市中州通讯有限公司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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