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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泰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7846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泰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杭州泰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846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婷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泰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39幢1704-4室。

法定代表人:林生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泰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月13日,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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