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湘0204刑更2号 罪犯唐瑞清,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
2017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湘02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唐瑞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湘02刑终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2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唐瑞清的判决。
现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唐瑞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因罪犯唐瑞清患病,不宜收监执行,经其本人申请,本院决定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6日起。
2020年12月14日,经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株洲市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意见书,病情诊断意见为:被鉴定人唐瑞清的病情暂不符合湘司法发(2016)37号《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
本院认为,经株洲市中心医院诊断,罪犯唐瑞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对罪犯唐瑞清予以收监执行剩余刑罚,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唐瑞清收监执行剩余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