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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瑞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04刑更2号
案件名称唐瑞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瑞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湘0204刑更2号 罪犯唐瑞清,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

2017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湘02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唐瑞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湘02刑终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2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唐瑞清的判决。

现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唐瑞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因罪犯唐瑞清患病,不宜收监执行,经其本人申请,本院决定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6日起。

2020年12月14日,经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株洲市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诊断意见书,病情诊断意见为:被鉴定人唐瑞清的病情暂不符合湘司法发(2016)37号《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

本院认为,经株洲市中心医院诊断,罪犯唐瑞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对罪犯唐瑞清予以收监执行剩余刑罚,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唐瑞清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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