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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辖终338号
案件名称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依法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不具有认定该商标驰名的必要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的第11710453号“汤沟两相和”注册商标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

二、裁定书认定“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认定该商标驰名,明显具有规避案件管辖的故意,其该诉讼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予纠正。

”,不符合本案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曾经分别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进行过诉讼,本案因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法院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继续审理,涉及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属于案件实体审理,法院在管辖异议阶段的审理,属于程序审理,不能在案件管辖异议审理阶段作出不当认定,更不能以此将案件移送管辖。

请求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本案继续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和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本案中,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在拥有的注册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下,提出对享有权利的第11710453号“汤沟两相和”注册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批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同时,驰名商标认定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是案件实体审查中的问题,在管辖异议审理阶段,不应对案件实体部分进行过度审查。

综上所述,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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