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75号申请人:德州董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子园步行街H1号楼1-2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田书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江,北京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城县老城镇董子窖酒业销售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好运来西侧。
经营者:王金正,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被申请人:故城县董子窖酿酒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西半屯村。
法定代表人:刘宏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董子窖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城新开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宏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刘宏鹏,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故城县郑口一林董子窖销售店,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体育街。
经营者:王义林,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德州董子酒业有限公司与武城县老城镇董子窖酒业销售处、故城县董子窖酿酒厂、衡水董子窖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刘宏鹏、故城县郑口一林董子窖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董子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城县老城镇董子窖酒业销售处及其经营者王金正、故城县董子窖酿酒厂、衡水董子窖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刘宏鹏、故城县郑口一林董子窖销售店及其经营者王义林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66709128020200000008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董子酒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城县老城镇董子窖酒业销售处及其经营者王金正、故城县董子窖酿酒厂、衡水董子窖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刘宏鹏、故城县郑口一林董子窖销售店及其经营者王义林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