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782刑初235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保军,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金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保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保军及其辩护人金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许保军为牟利,在明知标有“MAC”(注册商标证号:第834258号)、“NYX”(注册商标证号:第3861507号)、“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证号:第1014220号)字样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先后以低价从义乌五爱库存街、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区、广东汕头等地采购“MAC”、“NYX”、“VICTORIA.SSECRET”字样的眼影、口红、粉底液及唇彩。
其间,被告人许保军还委托高某(另案处理)设计、加工和生产标有“MAC”字样的包装盒,用于更换上述商品破损的包装盒。
2018年12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许保军位于义乌市仓库查扣大量标有“MAC”、“NYX”、“VICTORIA.SSECRET”字样的化妆品及包装盒。
经鉴定,上述标有“MAC”、“NYX”、“VICTORIA.SSECRET”字样的化妆品均系未经授权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数额1257136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许保军主动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许保军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之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保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授权委托书,总授权书,使领馆认证,未授权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公证书,营业执照,鉴定证明,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代理委托书,使领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鉴定书,价格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保管清单,市场监管局财物清单,证据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证人高某、吴某的证言;
被告人许保军的供述;
价格认定结论书;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侵权实物;
被告人许保军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保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许保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保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许保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保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