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3执恢2号彭晓峰: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晓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苏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彭晓峰罚金1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本院曾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彭晓峰银行存款26274.81元;
2019年5月29日,彭晓峰的亲属向本院自愿代为缴纳50000元;
2019年10月21日,彭晓峰的亲属再次向本院自愿代为缴纳43725.19元,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确认,本院(2018)苏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中彭晓峰涉财产部分总计12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