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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与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高新区(新市区)常州街城外大河鱼宴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民终4号
案件名称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与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高新区(新市区)常州街城外大河鱼宴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高新区(新市区)常州街城外大河鱼宴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营者:周振兴,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新区(新市区)常州街城外大河鱼宴餐厅,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经营者:闫洁,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上诉人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水磨沟区红山路大河宴鱼馆、原审被告高新区(新市区)常州街城外大河鱼宴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大河鱼宴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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