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号原告: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73号东楼920室。
法定代表人:朱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春,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辉,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飞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108号28号楼4单元3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张文霞,总经理。
原告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飞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