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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畲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1执368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畲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畲乡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8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胶州市畲乡商店,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家村北。

经营者:潘海美。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畲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依法立案执行,所立案号为(2019)鲁02执76号。

2020年1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鲁02执7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81执368号,执行标的7340元。

执行中,经本院审查发现,(2016)鲁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注明被执行人胶州市畲乡商店经营者潘海美的基本信息,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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