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41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富源祥卫浴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光彩大市场二区17栋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利,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於家桥村二区15号。
经营者:徐仙文,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清,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富源祥卫浴销售中心、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