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031号之一被执行人:林昌祖,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2019年12月27日释放出狱。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昌祖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苏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林昌祖罚金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昌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林昌祖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林昌祖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调查、走访2019年12月22日,本院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村调查、走访。
了解到林昌祖已婚,有一子,尚年幼,家里以种地、打工收入为生活来源,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较差。
目前,林昌祖去向不明。
三、不动产查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林昌祖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查封2019年12月23日,本院在查封林昌祖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时,被车辆登记管理机关告知,该车已报废,无法查封。
五、冻结2019年7月31日,本院在网上冻结了林昌祖的银行和财付通账户4个。
六、扣划2019年8月21日,本院扣划林昌祖银行存款1102.17元,已上交财政部门。
七、查电子卷经查阅电子审判卷、预审卷,未发现林昌祖的财产线索。
八、查关联案件经搜索,未发现林昌祖具有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案件。
九、限制消费2020年1月1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昌祖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昌祖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林昌祖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林昌祖的财产刑已经执行1102.17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288897.83元予以终身追缴。
对于已查询到的林昌祖名下的车辆,因已报废,故不再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林昌祖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中林昌祖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7)苏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林昌祖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