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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申229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LOUIS VUITTON MALLETIER(中文译名:路易威登马利蒂);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水龙村。

法定代表人:罗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LOUISVUITTONMALLETIER(中文译名:路易威登马利蒂)。

住所地:。

代表人:MichaelBURKE(迈克尔·布尔克),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LOUISVUITTONMALLETIER(中文译名: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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