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9387号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
诉讼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
诉讼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原雅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东风村村部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李晓锋。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坤松家具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崔庄子村。
经营者:沈少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原雅戈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坤松家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2020年1月6日,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125元,由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