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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惠购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81民初940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惠购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惠购超市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9406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惠购超市商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樟树下31号,租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4Y416U。

经营者:戴光红,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男,该商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惠购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故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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