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9406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惠购超市商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樟树下31号,租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4Y416U。
经营者:戴光红,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男,该商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惠购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故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